陈某没有料到,他雇人非法采伐6棵香樟,便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日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陈某是一名退休职工。2011年4月中旬,陈某到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游玩时,发现当地村中的山上有不少樟树。他意识到贩卖这种树会很赚钱,于是便向村民购买了6棵樟树。
不久,陈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请他人采挖了购买的6棵樟树,并用货车装运欲销售到广东省,途中在一家收费站被查获。经鉴定,这6棵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八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而且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按我国《刑法》第344的规定,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香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属于我国《刑法》第344规定的“珍贵树木”。陈某违反规定,擅自砍伐香樟6株,故依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陈某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认定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认定陈某符合该条件,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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